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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莹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5-78
女性文学在宋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宋代的才女多为宫廷女子、贵族和歌妓,主要分布于东南地区。诗词是宋代女性文学中最主要也是成就最高的体裁,内容多为抒发内心情感和家国情思。宋代女性文学有其自身特点与独立价值。还原女性文学的自身价值,可以更好更深入地研究女性文学。 相似文献
2.
索洁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3)
朱淑真和李清照是宋代两位最杰出的女词人,然而历代文论对二者的评价却差异颇大.细察词评家对她们的评价即可看出,李清照之所以颇受推崇,乃是因为其词作暗合了男性的诗风词风,其深层原因即是在男权语境下女性文学受到压抑以至在文化评判领域也受到不公之待遇.女性文学本身是有其独特魅力和独立价值的.对此,应对前人对于女性作品的评论进行再审视,恢复女性话语权,以还原女性文学的自身价值,这样才能更好更深入地研究女性文学. 相似文献
3.
李兴民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Z2)
本文从“五四”时期到新时期文学这一历史阶段,对女性文学的产生、发展、演变进行了探讨,从而勾画出一条耐人寻味的嬗变演进轨迹,即女性文学的性化——異化——回归和无性化.作者认为:女性文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之后,又回到她自身规律上,这不是一种偶然,是作家主体意识加强,文学摆脱政治的羁线回到自身规律的一种必然趋势.女作家大可不必为自己作品纤弱、柔美而不安,她是一种审美的表现层次,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她们完全可以自信乐观地走自己的路,充分发挥自己的艺术个性,这才是女性文学的归宿. 相似文献
4.
赵连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16(6):68-69
在中国古代女性文学史上,宋代女性文学以女作家前所未有的女性意识觉醒而留下了浓墨重彩的文学遗产.从作家人数上看,宋代女性作家中仅有作品流传的就有诗人200余、词人近90;从作品的体裁上看,宋代女性作家的创作扩展到了诗、词、散文、赋、评论等各种类型;从作品的题材上看,宋代女性作家冲破了女性文学爱情题材相思愁怨的单一的传统模式,或抒情写景、或送别思亲、或咏史怀古、或边塞军旅、或爱国忧情,无所不包;从诗词作品的质量看,宋代女性文学达到了中国古代女性文学的最高峰. 相似文献
5.
宋代女性词人们在宋代特殊的社会环境下,以其自身的才华和时代、环境以及文体所赋予的特殊优势,成就了属于女性独有的艺术体验,以其独特的女性角色,真挚大胆地表现对爱情的热烈追求,丰富生动地抒写自我的情感世界,在中国文学史上占有崇高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李福标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5(6):176
目前,宋代女性文学研究的形势是对于宋代著名女作家的个案研究比较深入,而整体的综合研究则属初创阶段,最近舒红霞《女性·审美·文化———宋代女性文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的出版,无疑是一个研究的新起点。它从美学角度切入宋代女性文学研究主题。全书分六章,从六个角度对宋代女性文学审美作了整体观照。分而言之:第一章《宋代女性审美主体觉醒的社会文化环境》,从历史文化传承、宋代社会现实两方面,论述宋代女作家主体意识的觉醒现象。作者通过一系列的统计数字,证明宋代妇女受程朱理学的束缚虽然还没有体现,但其自由度并不大,参… 相似文献
7.
论宋代女性的文化心理与女性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宋代女词人的创作掀起了我国古代女性文学的一个高潮,这一文学现象值得探究.宋代女性在传统文化和时代文化的共同影响下,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文化心理,在其词作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概括而言,宋代女性的文化心理具有四个特征(1)生活常态下的女性文化心理;(2)非生活常态下的女性文化心理;(3)特殊的女性群体--歌妓的文化心理;(4)有别于"男子作闺音"的性别文化心理. 相似文献
8.
刘奇玉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6)
文学的社会功能是文学价值的体现,明清女性以序跋的方式表达了她们对戏曲文学价值的独特认识。除了推崇戏曲具有维护封建伦常、批评不良风气的风教功能外,她们又由女性自身地位和遭遇的联想引发出对戏曲抒情功能的认同与提倡;同时借戏曲艺术以表达她们建功立业、不甘雌伏的名世愿望。尽管她们的视野不及男性开阔,且多为感性的体悟,但话语中时常透露出强烈的女性自我认同意识。 相似文献
9.
程春萍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6)
翻阅宋代文学就会发现:女性被重视远远超过前代.尤其在宋词中,已形成了一个丰富多彩的女性世界,同时,女性作为群体也空前积极地参与了文学创作.她们的作品以独特的面貌展示着宋代妇女的生活和思想情操,为研究宋代妇女在生活和文化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在女词人中,出入青楼的词人更加引人注目,她们的创作体现了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妇女的不幸,这类词人被称为歌妓词人.宋代歌妓词人不胜枚举,如严蕊、洪惠英、聂胜琼,马琼琼等等,她们才华出众,审音识律,挥毫濡墨,登上须眉独占的文坛,以特殊的身份留下许多脍炙人口的篇什,为处于封建礼教重重压迫下的中国女子争了光.为什么大量的歌妓词人出现在宋代?究根溯源,这是宋代特殊的历史环境和词文学的特点决定的. 相似文献
10.
宋代理学贞节观及其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舒红霞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0(1):47-52
理学贞节观是理学家提倡礼教思想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宋代女性和宋代社会风俗的影响程度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只有准确把握这种差异才能将宋代女性文学研究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11.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相似文献
12.
对于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人们往往是从行政许可实施违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而对于设定违法及其责任追究的探讨却相对薄弱。然而,行政许可设定一旦违法,其对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更大,因此,对许可设定的违法及其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不仅必要而且是非常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3.
翟业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2):101-102
本文通过对案件的深刻剖析,论述了认定合同的依据、广告行为的效力、公司与股东的责任以及公司主体的混同等重要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面面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任琪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3):132-134
国家贫困生资助政策实施以来,对贫困生帮助很大,同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提出贫困生认定工作仍需要进一步采取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以推动和保障贫困生资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15.
2012年3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修订《1930年关税法》的法案,以便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近几年,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处于高发期,金融危机加剧了我国外贸出口中遭受的贸易摩擦。应尽快转变原有增长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对少数国家的路径依赖,开拓多元化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以实现我国外贸战略的转型升级。 相似文献
16.
李文鸿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129-142
作为现代武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民国武术置身于当时人们追求"科学"的话语背景之中。以"传统"为特征的国术(武术)与当时的"科学"话语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与抵牾。国术界要实现以武图强的远大抱负,国术的"科学化"问题首当其冲。鲁迅与陈铁生的论战围绕国术是否有提倡的必要展开,一方面为国术的科学化做了舆论上的铺垫,另一方面也促使国术界开始反思传统武术的痼疾。进而,国术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了国术科学化的改造,其实质是确立发展国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国术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17.
赵江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1):19-22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有入库规则说、平等受偿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从立法目的、法律功能、法律成本和效率、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来源来说, 中国应选择优先受偿说的观点, 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建立代位权上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相似文献
18.
吴煦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16-20
在不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利他契约理论能很好地解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但在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该理论就不敷使用。借助罗马法中的准契约理论,既能对提单下的义务转让进行合理解释,也能解决在实务中诉权的确定之难。 相似文献
19.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49-55
涉农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在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统筹整合作为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突破与平衡,加之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范围,因而属于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现有的政府主导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模式在实践中面临很大困境,而法治保障模式不仅具有价值必要性,更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法治财税"理念的指导下,法治首先必须尊重财税规律、逻辑与模式,在此基础上,对中央及各省份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文件规范中与法治财税规范意旨不符的部分进行分析、审核和修正,以尽快建立稳定权威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法治方略,顺应新时期民生财政的发展要求,并促进央地财政关系的优化。 相似文献
20.
孙睿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1):76-81
针对污染环境罪的诸多争议,在正确把握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寻求具体答案。承认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观下的环境法益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将环境法益与人类法益并列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因缺乏对环境法益层次性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认识而不具有合理性。2017年司法解释第1条的部分行为规定,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严重性的实质自然属性的规定,表明行为对于环境法益的实害结果;而部分结果规定则是通过对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判断,确认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过失犯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省略了对间接故意的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