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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权分置、农地流转及其风险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旨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除退出和互换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流转仅限于承包地的经营权,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随着流转的全面展开,法律滞后将导致诸如非农化、非粮化与确权不确地、合同违约、农地过度集中等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风险。由此应当对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予以法律规范化的三权分设,健全经营权主体准入制度,建立流入方农业生产经营资质审查制度,配套农地经营权主体经营内容监管制度,构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并对具体法律条文的修改作出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2.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适时的立法跟进成为必要。将政策上升为法律,需遵循法律体系内在逻辑,不能直接照搬政策术语。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来看,其并不包含承包权,故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解读不应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大陆法系所有权弹力性及“母子权利”结构出发,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应为农村集体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为实现“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三权分置目标,同时从法律体系自身逻辑出发,土地经营权应当被定性为物权。  相似文献   

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从而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以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是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理论基础。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户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以承包集体所有土地的同一地块为内容的综合性权利。土地承包权强调农户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同一地块的权利,包括了持续承包、继续承包、优先购买和补偿请求等权利内容。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既不应分解、架空或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宜将其准所有权化或认定为自物权,而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的称谓并充实其权能,使其回归本来的用益物权属性。《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一审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民法典》中的农地“三权”分置应采用“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而非“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之结构。在农地法制改革中,应坚持和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而不能将其虚置;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扮演所有权的角色,而应坚持其为派生自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以充实其用益物权权能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造;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分离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定性和权利称谓,不应受土地经营权生成和定性的影响,也不应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在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权能前提下,经由债权定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生成和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我国正式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产权格局。"三权"的权利属性是什么?"三权"之间是什么关系?"三权"的权能构造是什么?这三个问题至关重要,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价值走向。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是承包权、经营权的根源。承包权是成员权,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权是经营权产生的原因,经营权是土地上的身份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发生分离的结果。承包权的权能包括承包土地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征地补偿权、监督权、放弃权;经营权的权能包括自主生产经营权、获取补偿权、获取补贴权、抵押权、继承权。  相似文献   

6.
中国的农村土地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制度安排上长期存在着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取向。以“两权分离”为代表的既往农地法律制度建构,着重“分”而忽略“统”,在发展中与宪法预设的轨道出现了偏差。在此背景下,旨在回应现实需求、推进农地流转的“三权分置”改革应时而出。“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中,其最重要的核心功能是将原来并不具有经济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价值化,将具有强烈身份色彩的农地承包权转化为个体所占有集体所有权份额的权利。农地“三权分置”的试点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现实难题。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应警惕“日本陷阱”,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办法上进一步做出细化,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化解“三权分置”在现实实践中所遭遇的诸多难题。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中政策权利的法律归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施行的实然性并不意味着法理上的应然性,既有"三权分置"的政策制度缺乏演变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理论上也没有达成"三权分置"权能配置的基本共识。究其根源,乃在于"三权分置"存在政策上与法律上不同的解读路径。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为了避免"三权分置"政策在路径依赖中形成"路径封锁",我们不应当企图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展开有关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立法设计,而要从法律自身逻辑体系之中寻求适当的路径。遵循民商合一的基本理念、团体主义的方法论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物权体系,再解读"三权分置"政策,"三权"应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就法律结构而言,"三权"在民法典中应表达为财产权,在物权编之中则表达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现行《物权法》中有少许成员权的规则,但仅关注到成员权的一般规则并存在权利错位与缺失。因此,法律上还应当重点确定承包权等特殊成员权的基本规则。同时,承包权回归为成员权,也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原为经营权。基于经营权客体的特殊性,经营权的法律制度设置应当遵循集体经济组织监控的前提,反映到经营权基本规则的设计上,即表现为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需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或备案),方能依法登记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8.
“三权分置”是指农地权利分化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其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现有土地制度规范过多置重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忽略了其财产性流转功能.基于实践需求和改革精神,“三权分置”进行权利分离是权利变迁的必然结果.分离出的土地经营权不宜作为一项财产权和债权,应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不仅具有规范解释的合法性,也能破解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土地经营权尚且只是一种政策性权利,立法须将其创设为新型物权,释放“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构造有采取授权立法形式暂时制定行政法规和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两种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9.
基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运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制度。“长久不变”是“三权分置”的逻辑起点,“三权分置”是对“长久不变”的重大理论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变革,为更好地落实“长久不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应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稳定土地承包权,构建“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则,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应当是其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长久不变”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坚持承包期内和承包期届满不再调整承包地块,这将通过明确持续承包、继续承包是土地承包权的内容而实现。“长久不变”应当坚持现行的承包期限,并明确土地承包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相似文献   

10.
"三权分置"是对土地权利体系的创新,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构建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权利架构。文章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进行讨论,主张"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物权,并对"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进行阐释;对"土地承包权"定位问题进行探讨,主张"土地承包权"应作为一种不包含财产性质的成员权被民法典物权编确认;对完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相似文献   

12.
"三权分置"是农村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集体所有权是根本,农户承包权是基础,土地经营权是关键.落实"三权分置"的着力点在于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将有效地发挥土地的资源要素禀赋,实现其财产价值.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做好农地确权登记、培育经营主体、探索融资渠道、完善社保体系、实行严厉问责等相关工作,可以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相似文献   

13.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土地经营权承载着重要的财产价值属性,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实现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意义非凡。但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面临着法律属性界定不明的困境。学界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债权属性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二元思维模式的局限使法律属性界定陷入僵局。突破传统民法二元思维,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高度物权化的新型财产权利,既保留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特征,又避免了法律属性界定逻辑上的瑕疵。此界定方式使土地经营权的确权与流转得到了保障,有利于推进农地制度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14.
"三权分置"是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突破农村土地的"产权困境"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农业的提质增效和农民增产增收。西藏"三权分置"的改革实践虽然起步较晚,但它顺应了农业现代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了西藏农村土地权能最大化的产权需要。然而,该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资源配置的市场"挤出"效应、土地权能实现的法律困境、土地权最大化的现实障碍和农牧民难以向市场主体转变等问题。因此,应从准确定位"三权分置"的实现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体系、着力改变农牧民的集体土地产权意识、大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动农村土地权能合法财产化等方面入手,推动西藏自治区农村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提高土地活力和农牧民收入。  相似文献   

15.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蕴是,最大限度地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载的、原本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层面的生活保障功能和农村治理功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完全的物权属性。由于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权的内容附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一体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内容迁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将土地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物权属性并达到改革目的的根本方法,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成员权的具体权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这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一个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承包权而形成的这个新权利将具备包括抵押在内的完全的处分权能,其应当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名称,并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设立。  相似文献   

16.
"三权分置"是政策话语,法律上需要根据既有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概念予以表达。"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搞活土地经营权。在此目标基础之上可按如下方式分置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做改变;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允许抵押和继承;建立包含多种权利类型的土地经营权,包括:出租形成的债权式土地经营权、入股形成的股份式土地经营权、转包形成的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信托形成的信托式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7.
承包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合理法律表达。 自动续期是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在内的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自动延长。 自动续期应当自承包期届满时起算,其续期期限至少 30 年,且与前一个承包期相同。自动续期的条件主要包括农户主体资格、持续农业经营和集体土地存在等三个方面。 “三权分置”下,承包期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共同期限。 土地承包权自动续期是土地经营权自动续期的基础。 土地经营权流转下的自动续期,取决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同时,应当明确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权最早出现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之中,该政策入法时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将其作为一种新型法定权利予以确认,但该法未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及内容。细致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土地承包权之内容及其制度意蕴可知,应当将土地承包权置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范畴加以阐释,明确该权利的行使后果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在实践中使土地承包权得以有效实现,应当着重强调土地承包权是一种资格权,其包括初次承包权和续包权两种类型,确权确股不确地是土地承包权实现的特殊形式,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9.
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和内容,明确农户消亡是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给予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荒”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给予土地经营权人。  相似文献   

20.
土地经营权作为纯粹的土地使用他项权利,是一项财产性权利,本质上是债权。但可经过登记公示等方法受到物权保护。入股一词本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的概念,其法律后果会使所有权主体发生改变,因此入股是一个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基于破解农地原子化僵局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双重需要,是故允许土地经营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但现下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着评估作价缺乏具体操作细则、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利于农地入股交易、再流转须经承包方同意抑制入股公司自主经营、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失地风险四大问题,打消了农户入股公司的积极性,因此需从以下三方面对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行为进一步精细化: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完善权利入股配套制度;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壁垒,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建立土地回购制度,构建"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入股风险基金"三位一体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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