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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将人民陪审员"法律内行、同职同权"的角色期望纠正为"法律外行、异职异权",将人民陪审员"消极参与"与"过于积极参与"并存的角色认知纠正为"民主的参与者,事实真相的发现者和社会价值的代言者",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功能.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基本框架已确立的前提下,应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将改革的基本前提预设转化为正当的司法运作秩序,保证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生根发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事实领域的人民陪审员知晓争议焦点规范与人民陪审员一事一证规范,意见效力领域的合议庭评议规范和审委会及二审法院复审规范. 相似文献
32.
朱新华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2):103-107
当前基因编辑技术发展迅速,引起各国政府、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但从近期“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来看,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问题仍须厘清,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完善。通过保护基因编辑婴儿隐私、切实发挥伦理委员会作用、加快相关立法工作,我们或可更好地解决基因编辑技术背后的伦理和人权问题。 相似文献
33.
34.
35.
黄丽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1):162-170
美国联邦法院自20世纪末开始在专利案件中适用的权利要求妨害原则,植根于等同侵权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初衷是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进行进一步限制,强调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通过对美国联邦法院多个案例的分析,梳理权利要求妨害原则在美国的起源、定义、功能,归纳了权利要求妨害原则在美国联邦法院的适用。该原则在定义上难以自洽,在适用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逻辑,结果缺乏可预期性,发挥的功能不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而是彻底否定。权利要求妨害原则的中国法移植会打破字面侵权原则和等同原则共同构建的平衡,影响专利体系的安定性,使得专利侵权判定与字面侵权等义,不符合中国国情,亦不能服务于中国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36.
郎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5):169-182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37.
曹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3):22-29
实证研究表明,法律漏洞因具有流动性而存在模糊空间,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法律漏洞的有无存在很大争议.法律漏洞识别的准确与否直接关乎判决结果的正误,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归纳并设定法律漏洞识别的程序与标准,依托程序理性实现漏洞评判形式上的统一,成为解决此难题的现实路径.通常情况下,如果待决案件中原告诉求的利益,法律应当给予但实际上未给予或未给予妥当的保护,此时,如果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仍然无法修复法律欠缺或以规范冲突选择规则无法进行选用,则应当认定法律出现漏洞.规则悖反漏洞较为特殊,因为法律对待决利益给予了保护,其自形式上并不存在漏洞,只是规则在待决案件适用中出现了不正义的结论而可能失去被遵守的价值,此时,则应依照拉德布鲁赫公式确定结论违反正义是否达"不可容忍的程度",以判断是否出现规则悖反漏洞. 相似文献
38.
《管理世界》2021,(1)
风险投资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如何进行政策引导成为关键问题。以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7〕38号文)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方法评估政策效果。结果显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增加风险投资基金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且对有限合伙制基金、投资本地基金、经验丰富基金以及非国有基金的正向作用更大。排除投资价格竞争、新基金设立、新企业创建以及税收套利等替代性解释后,证实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影响渠道是提高基金的风险承担。风险投资基金策略更多转向初创科技型企业,说明结构性减税政策具有显著的定向引导效果。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财税〔2011〕58号文)为对照,检验不同形式税收优惠的影响,发现整体性直接降低风险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率造成基金的初创科技型投资和风险承担下降。研究表明,相对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率,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更有利于激励风险投资支持创新创业。 相似文献
39.
吕小琴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3):185-199+239
盐船水运为盐业运输主要方式,盐船失事则会严重影响盐商营运与国家盐课收入。清初,清廷即出台失事盐船“淹消补运”条例,为食盐水运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后随盐区盐业经济发展,更将该条例从权宜之法发展至常法,直至升级为国家大法。然而,有清一代,“淹消补运”条例在实践中不断遭遇来自违法官吏、不法船户甚至盐商的破坏。这促使该条例在整个清代不断得到修订完善并于清中后期逐渐形成较系统的“淹消补运”法制体系,但其实践效果仍然陷入短期时好时坏、长期不断恶化的困境。纵使如此,因“重商”成为近代以来国家发展共识,“淹消补运”条例在屡遇撤销提议的同时,一直延续至民国。清代“淹消补运”条例演变的漫长历程展现了清廷为平衡“杜弊”与“恤商”而进行的艰难探索,同时也彰显了清代盐业国家法制体系的弹性。 相似文献
40.
田飞龙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2):5-16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及应对逆全球化与贸易战风险的战略性举措,也是支撑"一带一路"及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样本性实验,更是"一国两制"融合发展的时代要求,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亦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规划纲要科学合理,细致入微,对大湾区的发展主题、城市分工、制度创新、技术突破及融合发展提出了层次分明、有机协调的规划安排。规划纲要回应和回答了中国如何坚定推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及引领新一轮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的若干基本问题。大湾区战略全面推进新时代改革的制度探索,其基本目标是将大湾区建构为一个"初级法律共同体",通过法治协调与创新推动湾区内资源与人员的充分自由流动以及不同制度元素的竞争性融合发展。大湾区在规划纲要的指导下,有望通过若干年的建设而成为"一带一路"的技术标准与制度合作模式来源地,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示范区,成为全世界瞩目、向往的创新中心与人文生活目的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