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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19-24
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优化解纷资源配置,让每一个公民"接近正义"的重要途径。但是现阶段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调解前置程序在其最重要的四个运行维度——主体、启动、范围、衔接上都面临"向左走,向右走"的艰难抉择。调解前置程序应以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为主体,以"二元模式"为启动方式,以要素指引法确定适用范围,以"被动审查"方式进行衔接,才能消解构建调解前置程序过程中的路径混乱问题。 相似文献
3.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6)
量刑程序改革渐至瓶颈,量刑辩护成为深化制度改革的突破点。以量刑辩护为视角,量刑程序中的辩审关系与控辩关系成为改革的重要维度。量刑辩护存在相应的制度性缺失,主要包含量刑辩护的本体缺陷、辩审关系的实践偏移以及控辩关系的制度偏差。为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贯彻量刑程序改革之初衷,量刑辩护需要从3个方面加以完善:一为本体进路,实现律师的人员配备与专业化;二为辩审进路,从裁方量刑说理、辩方调查取证与量刑意见着手;三为控辩进路,完善审前的信息开示、量刑支持与审判的对抗机制。 相似文献
4.
5.
王聪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5):250-262
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并非直接相关,可以从有序性和有效性两个维度分析公民参与及其治理效能的关系.为提升治理效能,以程序性规则为核心的制度设计能更为充分地保障公民有序有效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有序合作.基于全过程民主、程序性权利和共同体秩序等公民参与的程序性价值维度考量,再以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民参与为例,从公开公示机制、意见表达机制、回应吸纳机制、监督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构建公民全过程参与制度,并探索公民参与的方法和策略.通过公民参与的程序性价值内化、方法创新与技术转型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101-108
现有的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将诉前程序混同于一般民行检察监督程序,将诉前程序的内容简单地理解成督促建议其他机关组织履职。然而从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整体来看,公诉化的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负责把握起诉要件,法院负责审理诉讼要件,诉前程序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诉讼职能的审查起诉程序。诉前程序回归到审查起诉的本位,既是为了理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也有助于检察机关从积极履职与恪守谦抑的矛盾中解脱,在发挥诉讼职能的理论框架下强化检察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8.
9.
10.
谢冰斌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9(2):43-48
在对诉讼程序作精细区分的前提下,"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下的案件类型为事实不易查清但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应界定为案件事实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经过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后即可查清的案件.此外,各类组织模式的衔接应以是否符合类型化案件为条件,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与"合议制+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审理期限上应有所区别.应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和健全法官责任机制的司法配套改革,以保障"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的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