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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海涛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1)
常识来说,信任的前提必须是对信任对象的信息有所了解,那么对象的信息,包括品格、身份、名誉等将成为信任的条件。但是,现代开放社会中面临的更多是一种陌生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这种关系的交往通常面对的都是对象道德品格信息的"缺场",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习惯于对信任的"不选择"或不作为,这就导致了现代社会巨大的信任危机。而在现代社会中,却存在着其他形式的信任,即基于专门知识、体制和一种所谓商业精神的信任,这些信任虽然可以允许对象信息的缺场,但是其信任的根基却是规则或契约信息的完全"在场",而非对主体本身的信任。孔子曾提出"不逆诈,不亿不信"的原则,即不随意臆测他人是否相信自己的待人原则,这恰恰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信任品质,这种无条件的信任的风险和风险的担当诚然需要社会正义来支撑,但这种作为道德的信任上升为一种当代社会的伦理精神却是必要而迫切的。 相似文献
2.
民族志一度是研究者专业生产他者知识的手段与途径,但在反思传统与顺应新潮流——互联网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一直以来研究者自己也是民族志的研究对象,互联网兴起之后,这种倾向更加明显.网络时代的到来促使研究者的身份发生了显著转变:由自己是主体,被研究者是他者,转变为双方是平等的交互主体;由认识主体转变为实践主体;由主动的实践者转变为静默的潜伏者等.网络民族志中研究者身份的变化,为新的研究伦理关系的出现开辟了道路,即研究者与被研究者既是学术研究的手段,也是学术研究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陆海依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0(3):62-69
我国传统自然人税源管理制度和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因经济数字化冲击暴露出既存缺陷。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和国际合作组织的税制改革措施和提案,我国可尝试建立自然人数字税务账户,完善自然人纳税申报制度,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修缮配套税收征管法律。同时,根据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分别采取短期、远期方案构建数字服务税制,引入数据存在原则作为判别常设机构的新标准,并重新考量利润分配的要素权重,以防止数据价值流失,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相似文献
4.
贾璐萌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2):123-128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开展负责任的创新实践、培养负责任的创新主体.负责任创新理念强调技术创新过程中多方行动者共担责任,共同实现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引发了工程伦理中底线责任的提升、激励性维度的突显以及责任主体的扩展,对侧重于工程师职业伦理规范、过失-责任追究的工程伦理实践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负责任创新的视角,中国工程伦理实践教育可着力于3个方面的发展——培养多元伦理行动者、提升前置性伦理敏感度、增强参与性伦理行动力,以回应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需求. 相似文献
5.
林威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4-44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平台自治的空间,但是平台自治的需求已经"凸显".免责条款理论表面上能保障平台自治,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归责条款理论是我国的通说,其扼杀了平台自治的空间,司法实践对此虽有调和,但是难以济事.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系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仅仅是行为标准.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非侵权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这一行为标准的违反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仅仅作为主观过错的证据,电商平台可以反证其不具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亦有区别对待"通知—删除"规则的违反和侵权之认定的做法.明晰此点方可保障平台自治,同时亦实现电商平台对用户监管之目的.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作为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产物,已经成为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正在对世界经济、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人工智能的商业应用会改变企业内部运作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为企业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和变革机遇。本文结合人工智能的特征与发展趋势,从管理对象、管理属性、管理决策和管理伦理四个方面对人工智能时代企业管理变革的逻辑进行了梳理,得出如下推论:第一,人工智能时代,被管理者将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员工",以"社会人"为中心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手段的适用性降低,如何管理"人工智能员工"以及协调人类员工与智能机器人的关系将对管理者提出挑战;第二,人工智能时代,管理属性不仅包括管理理论的科学性、管理实践的艺术性,还包括管理过程的技术性;第三,人工智能时代,将出现一批优秀的技术管理者,此时,技术管理者指的不是管理技术的人,而是掌握智能技术的管理者;第四,人工智能时代,管理者的决策环境得到优化,管理活动中的决策准则将由"满意决策"过渡为"最优决策";第五,人工智能时代,管理手段的智能化发展可能会加剧管理效率和管理伦理的冲突,管理者必须提升管理道德,经营过程中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第六,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政府、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有必要从政策、法律与行业标准等多个方面构建人工智能发展伦理的多层次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7.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8.
9.
<正>《伦理与传统伦理论集》是本人2007至2014这八年来公开发表相关主题论文的一个选集,能由台湾花木兰文化出版社出版,本人深感欣慰。在此之前,本人曾有两个论文集,即《道德与人性》(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伦理与传统》(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前一本选集了我自1982年至2002年这二十年发表的部分论文,后一本则选集了我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职以来四年间(2002—2006)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