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草案第46条遭到了众多音乐人的批评。文章在肯定草案第46条进步性的前提之下,呼吁恢复录音制品的"准法定许可制度"。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唱片公司日益成为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垄断市场的现象更是不可能出现。同时,主张应当从利用"准法定许可"的方式和效力两方面对草案第46条的条文内容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对原有作品的表演及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包含原作作者和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双重创造性劳动。因此,对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也会存在类似于演绎作品的双重权利,本文力图分辨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原作作者对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分别享有哪些权利及其权利性质。  相似文献   

3.
中国唱片业的快速缩水使链条结构的音乐文化产业陷入困境。基于盗版打击尤其是"数字盗版"打击的困难性与长期性,中国音乐文化产业等不起盗版尤其是"数字盗版"的有效遏制。世界唱片业销售额的增长与表演权收益所占收益总额中比例之间的正相当关系以及印度音乐文化产业成功的实际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赋权是中国音乐文化产业的新出路。  相似文献   

4.
立法不作为基本理论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不作为是立法者负有宪法上的立法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一种现象,一般说来它有三种表现形态,各种形态的立法不作为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立法不作为的成立要件有二一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负有制定法规范的作为义务;二是存在立法者不履行其立法义务的情形。在宪法解释机关运用释宪权来对因立法不作为所造成的宪政秩序顺畅运作的障碍进行补救时,必须遵守因释宪权与立法权在权力划分基础上的界限而受到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存在客体类型狭窄,权利类型过少,某些权利权能设置不合理的不足。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重构邻接权定义,拓展客体范围,增加权利类型,同时在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中,增加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权,对表演者增加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相似文献   

6.
本文探讨的是法律漏洞以及填补方式。法律是否存在漏洞?这一直是个争论的话题。笔者认为法律是存在漏洞的。这种漏洞产生的原因有:一是由于社会变化造成法律的滞后性;二是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限制;三是立法者的疏忽所致;四是因为法律本身的抽象性特点。对于法律的漏洞,需要进行填补,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对于填补的方式,笔者根据法律体系内的漏洞与法律体系外的漏洞分析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7.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条款,但并未明确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畴,依靠什么标准辨明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就成了问题。国际条约中的广播组织应被理解为提出动议并对公众进行无线传输负有责任的法律实体。不止于此,在辨明广播组织权主体的时候还要考虑是否"播放"等其他要素。为了让"广播组织主要指广播电台、电视台"这种表述更加准确,并且为网播组织预留空间,可以把著作权法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改为"广播组织",同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设条款界定广播组织,明确把网播组织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8.
法律盲区即是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它是由于立法者受到认识能力的限制,不可能预见并规定将来的一切人类行为,因而客观上便会在法律中留下一些缺漏而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应深入领会立法的精神,本着体现正义、维护正义的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遭遇法律盲区,也有其积极意义,它能促进立法不断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前,以非交互式方式传播网络音乐的行为处于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产权设计模糊以及权利运行保障功能缺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拓展广播权定义、新增“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整合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三项内容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著作权保护状况,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困境,有待优化。建议通过厘清广播权的适用情形与范围、设定合理报酬标准并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利用诸如区块链这一新兴数字技术助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以完善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0.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出租权 ,但该法存在出租权的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和法律保护比较散乱等问题。为此 ,我国《著作权法》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为出租权的主体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对出租权进行限制 ,统一侵害出租权的法律责任 ,为出租权纠纷的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1.
作品出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我国著作法中出租权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对出租权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12.
表演是传播文学艺术作品或艺术表达的重要途径,表演者因表演行为而享有表演者权。但从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来看,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并不充分。为适应科学技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须加强和完善对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这不仅能调动表演者的创作积极性,还能促进文学艺术创作和娱乐产业的进一步繁荣。  相似文献   

13.
网络广播是信息技术革命的新产物,为了防止盗播行为,国际社会正在考虑对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给予法律保护。但具体如何保护争议很大。我国应当分阶段来解决该问题。合理授予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并给以适当的权利限制.以使网络广播组织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适当的平衡。具体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保护:第一阶段即现有阶段。我国网络产业还刚刚起步.不宜将网络广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并给予其邻接权保护;第二阶段.当国际公约已明确对网络广播组织邻接权予以保护时。我国也可以根据本国网络产业发展状况。逐步给予网络广播组织一定程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传统的民法学说中,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成立与生效两个阶段,但我国的《合同法》却对合同的效力引入了“有效”的概念。有效就是生效吗?如果不是,有效的概念有无必要上升到法律行为的层面?该文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相关法条的分析,法律行为背后理念的领悟,以及对传统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扬弃,对法律行为的效力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成立——有效——生效的三阶段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单行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纵观上述立法,存在着诸如销售者责任归责原则立法矛盾,立法滞后于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需求,立法类别多而杂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唯有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完善产品责任法体系,加强中国产品质量的法制监管,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并且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第56条是我国农业反垄断豁免的法律根据。从该条保护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立法目的解释,农业生产者是在农业领域(大农业),直接从事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的农民、农业企业及其他组织。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据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合作性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各种形式的双语案件有所增长。双语司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应用和推广不仅反映了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活动的现实需要,而且也体现了双语司法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活力。国际法、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政策法规是双语司法活动的法律和实践基础。双语司法有利于保护各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正义。  相似文献   

18.
TRIPS协议对纺织品外观设计提出了特殊的保护要求,允许各成员国自由选择是以著作权法还是以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对纺织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对此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文章在比较著作权保护与工业产权保护二者之优劣的基础上,分析借鉴他国立法,对在我国建立对纺织品外观设计提供双重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9.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公司法》将一人公司制度纳入现行体制,从立法上肯定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合法地位。由于一人公司的天然缺陷和制衡机构的缺失,一旦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股东必然选择前者,由此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潜在损害。《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各种规制机制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制度漏洞和隐患,有必要对一人公司利益失衡矫正机制规则的设立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0.
“二倍工资”法律条款适用问题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条款是我国劳动合同法领域首创的法律制度,这一系列条款充分表明了我国始终坚持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强制,也体现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实施至今,"二倍工资"的法律条款从未经过修改,对于它的争议也从未停止,各地区对于它的适用问题也存在很大分歧。为了使"二倍工资"的法律条款得到更好的实行,使这些存在分歧的问题能在日后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得以明确,就要从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支付标准和时间节点等方面就"二倍工资"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这样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才能使这一系列有明确立法目的的法律条款得到更有效的实施,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