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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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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土地的现实过程中,由于“国家征收”与“集体转用”政策差异,造成了土地增值收益归属不同主体的较大差异。文章以土地的国家征收与农地集体转用产生的利益差别为视角,从土地农转非政策的演化,研究土地农转非政策的初衷,并非侵占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农转非政策作为一个变量,直接或间接影响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土地非农化政策产生的偏差,致使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利益失衡:土地国家征收政策中“公共利益”需要与“经营性”需要并存,地方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异化为“经营型”政府;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与“非法”并存,农地增值收益分配混乱;土地补偿征用中“暴富群体”与“三无农民”并存,征地陷入“补偿困境”。  相似文献   

2.
农地征收出让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到"三农"发展甚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对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样本县市2006—2011年间农地征收与出让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抽样调查与分析发现,尽管国家不断地提供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但农地非农化征收与出让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收益占土地出让收益比例偏低,约在3%~16%之间,而地方政府的收益份额在75%以上。其根源是现行的农地征收补偿原则是以农地的农用价值一次性补偿给失地农民及其集体,割断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路径。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权,构建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机制需要改革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缩小征地补偿范围、市场化补偿、实物性补偿、失地农民就业支持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构建。  相似文献   

3.
建国之后,我国立法上确立了实施城市规划所需集体土地的征地单轨制。为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保护农民权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成为满足城市规划实施所需用地的又一方式。但是我国的征地制度与农地直接入市在适用目的、适用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与入市增益分配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保持"公共利益"的必要弹性、承认城市土地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以及建立市价补偿机制以缩小同直接入市增益所得之间的差距。  相似文献   

4.
本文基于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制度缺陷,比较两种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办法,提出双重二元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即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土地转用过程中的增值,包括农民在内的土地权益人可以按比例地享有土地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5.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以对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进行补偿为基本条件,《宪法修正案》第20条是征地补偿立法的宪法依据。我国法律关于征地补偿义务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实践中通常以用地单位为征地补偿义务主体,这是对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扭曲,也是对国家行使征收权后农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与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法律逻辑加以模糊处理的结果。征收补偿由征收权的行使引起,是因征收权的实施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所产生的一种债的关系,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来看,国家和被征收人是当事人,其中行使征地权的国家是补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量增大,政府征收农村土地也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自身缺陷,由征地引发的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严重.要想改变此种现状,政府应尽快转变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角色,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公益性用地领域实行政府征购农村土地,非公益性用地领域开放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由农民集体和开发商直接进行土地交易,政府只对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征收税费.  相似文献   

7.
基于土地发展权分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集体利益提供了政策保障,但由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本质上仍然基于被征土地的农业用途,还达不到保障农民生活水平的目的,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失地农民不能分享农用地用途转换所获得的土地发展权收益是问题的关键.借鉴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的分配方式,国家和农村集体按60%和40%的比例分享土地发展权收益,并利用部分资金共同出资建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可行之策.改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方法,使土地发展权的分配在现实中得以实现.从建设用地出让金中扣除农地经营性收益和广义土地开发成本,得到土地发展权收益;通过对农民意愿的调查,确定农村集体分享的土地发展权收益比例,进而得到分享的土地发展权收益,其与农地经营性收益之和就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相似文献   

8.
城郊结合部征地中农民利益保护问题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城郊结合部征地中农民利益保护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之一。没有必要在同一区域内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征地补偿标准,中国C市"国际社区"的材料证实了不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征地补偿标准的好处。明确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内涵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推行"片区综合补偿价"是让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分享土地发展权价值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全面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思路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征地制度改革与农地转用方案目前,在用地主体性质有了很大差异、土地资产观念不断增强、土地增值日益显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所有农地转用保留统一征收的办法已经不合时宜,必须缩小征地范围,把土地征收严格限定在公益性目的。但是,毫无疑问,在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基础上,必须统筹安排,配套改革,以改革和完善公益性目的的土地征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为核心,全面建设新型的农地转用制度。  相似文献   

10.
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首先讨论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即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截留现象严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等;然后,提出了解决办法,即不管是征收还是征用都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按照土地新用途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要合理协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最后,对今后的征地工作提出了一点设想,即在非公益类用地中,要让企业或用地单位与农民集体直接谈判,商讨土地价格,而政府则只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完全退出,在公益类用地中,政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与农民进行谈判。  相似文献   

11.
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根据农地非农化增值的形成环节、增值收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分析,构建了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的概念模型,测算了主要利益相关主体的收益分配,从大到小依次为土地开发商、地方政府、被征地农民、中央政府、支农惠农和其他主体,比例依次为62%、15%、12%、7%、2%和2%。收益分配政策的优化,需要跳出单纯的“涨价归公”和“私权保护”之争,只有通过提高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才能平衡进城农民福利保障和地方财权之间的关系。当前应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避免掉入中等收入陷阱,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可持续市民化,确保地方政府土地增值收益获利份额。  相似文献   

12.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供给不足和农村建设用地闲置浪费双重矛盾的有效方式,也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要求。在统筹城乡建设用地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需要通过提高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费用、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累进税等方式建立土地收益分享机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相似文献   

13.
国家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与农民财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因征收活动中公益目的泛化与征收程序失范,国家的征收权容易被滥用;加之补偿标准偏低与保障制度缺位,使农民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已成为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基于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严格区分农地征收中的公益目的和非公益目的,规范农地征收的程序,解决农地征收中的公平补偿问题,强化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救济,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首先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包括农地产权主体模糊,农民利益受损;征地范围过广,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土地征收规模失控等等。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学术界关于征地制度改革模式的讨论,提出了我国征地模式改革思路,包括非农建设用地一级流转方式,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范围,土地征收、征用及出让主体的划分,土地补偿或买卖价格的确定等内容。  相似文献   

15.
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分及其法律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用地目的上存在突出的差异,在取得的方式上也应当有所不同。由于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泛化,我国在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取得上,对集体土地都以征收的方式进行。这种集体土地公益征收泛化不仅损害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政府权威受损、土地利用率下降、环境问题严重等诸多危害。因此,国家应当借鉴国外的作法,及时制定专门的集体土地公益征收实体法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法。  相似文献   

16.
建立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空间分解模型,实证检验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方法:基于面板数据的多元回归模型。研究结果:(1)现阶段政府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不仅包括其应得的自然增值收益,还包括因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因素导致的价格扭曲增值收益;(2)有效控制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本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变量后,土地市场化水平对缩小城乡差距产生非线性的"U"型影响。研究结论:(1)当前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有效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推动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2)农地市场化并非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充分条件,以土地私有化推进市场化最终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  相似文献   

17.
基于产权强度的理论框架,结合农户资源禀赋特征,采用Ordered Probit概率模型实证分析了影响农户征地补偿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并揭示其政策含义。研究表明:产权强度各维度和农户资源禀赋对农地征收满意度的影响显著。其中,赋权方面,农户排他权认知与法律赋权的偏离降低了征地满意度;实施方面,农户的处置与交易能力提高了征地满意度。得出结论:降低农户对土地权益认知与法律赋权之间的偏离程度,能够改善征地满意度;避免法律歧视的土地赋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鼓励农地的流转集中,缓解农地的细碎化,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能够对土地征收形成有效制衡。提出土地征收及其补偿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福利保障功能及其替代问题,而是隐含着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诉求,应强化农民的土地赋权。  相似文献   

18.
农地产权结构是搭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宪法秩序有效链接的重要桥梁.从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的视角看,我国传统土地增值收益的国有化机制实际在很大程度上符合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地租国有原则及地利共享秩序.然而,由于宪法土地条款一开始就被注入了地利分配具有倾向性的思想基因,长此以往便忽视了农民作为整体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另一半宪法秩序".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国家进行了"同地同权"、赋权于"民"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其实质是宪法秩序的延续而非替代,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主要机制仍是征地补偿制度.要实现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享,必须回到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一元论的完整地利共享秩序中来,并遵循实质平等的要求,通过以"人的城镇化"为目标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限定、采取倾向于农村及农业发展的"土地财政"政策、打破城乡户籍二元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案,推动农民全过程参与、共享土地利益.  相似文献   

19.
新一轮土地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实现征地范围的有效缩小。从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增加建地供应量的角度讲,应制定用地效率强制标准,构建强制征购收回多余土地的制度。从公共利益的界定、切割经营性征收的角度讲,应破除"由政府组织实施"即为公益需要的魔咒,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从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打破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的角度讲,应改革补偿定价方式,构建起某些财政利益代偿机制。各项改革举措的实施,应配套联动进行。  相似文献   

20.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几经变迁,但仍存在征地补偿的一次性与土地生存保障功能的长久性相冲突和征地补偿的可衡量性与土地生存保障及其他价值的不可衡量性相冲突的问题。同时,该制度还面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地“三权分置”的反向冲击问题。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和土地二元所有制长时期存在的背景下,未来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应当引入土地发展权,研究清楚农地增值的根本原因,并以补偿的持久性和完全性为原则来指引补偿的项目、形式、标准以及给付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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