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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地产权结构是搭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宪法秩序有效链接的重要桥梁.从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的视角看,我国传统土地增值收益的国有化机制实际在很大程度上符合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地租国有原则及地利共享秩序.然而,由于宪法土地条款一开始就被注入了地利分配具有倾向性的思想基因,长此以往便忽视了农民作为整体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另一半宪法秩序".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国家进行了"同地同权"、赋权于"民"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其实质是宪法秩序的延续而非替代,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主要机制仍是征地补偿制度.要实现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享,必须回到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一元论的完整地利共享秩序中来,并遵循实质平等的要求,通过以"人的城镇化"为目标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限定、采取倾向于农村及农业发展的"土地财政"政策、打破城乡户籍二元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案,推动农民全过程参与、共享土地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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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津社会科学》2019,(6)
随着人地关系变化与农村社会变迁,有必要重新认识农地功能。通过对农地保障与农地福利的概念识别,结合农户生活所需和现实情境,可将农地福利保障功能细分为生存保障功能、集体互惠功能、财产享益功能和情感寄托功能。不同类型的农户对于农地功能诉求存在差异性。尽管老一代农户对农地依然有着较强的情感寄托诉求,但随着农业劳动力的非农转移与择业空间的扩大,农地的生存保障功能不断弱化,福利功能尤其是财产功能逐步显现并增强。农地保障功能转换为福利功能依赖于农地经营权的让渡,可通过引导不同类型农户有序参与到农地流转市场、完善农村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地流转市场等途径,促进农地流转交易的市场化。 相似文献
4.
制度变迁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本文初步构建一个"中央—地方—个体"三者互动与共演的动态制度变迁分析框架,分析中国农地制度变迁70年的实践。研究表明:(1)动态制度变迁过程可划分为3个阶段:"发展战略:中央政策制定"、"中间扩散:地方实施创新"以及"基层变迁:个体需求反馈";其中,中央政策制定的可行集取决于变迁要素(主观意识、社会需求和国内外经验)、要素权重以及政策制定者知识,三者共同决定了可选政策的多样性和统一性。(2)中央集权制下的一项政府主导的改革成功有两个关键:一是强制性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且方向一致,中央能够积极回应个体和地方的制度需求,提供制度供给,降低改革阻力;中央甄别引导→个体与地方探索创新→中央择优并固化为正式规则,这一互动过程使得改革能够及时调整,适应不断变化的系统和外部环境;二是制度矩阵中制度互补而非挤出的改革更易成功,相关制度之间相互补充,从不同方面达成同一政策目标,增强了政策效果。(3)上述观点得到中国农地制度变迁70年实践的证明:前30年的艰难探索中,中央政策可行集设定存在一定偏差,缺少强制性与诱致性(中央与地方)互动,制度缺乏适应性;后40年的成功(特别是使用权改革)主要原因在于,中央政策可行集得到调整,进行了强制性与诱致性(中央与地方)互动,充分利用了制度的互补性,实施渐进且广泛的改革,制度具备较强的适应性。 相似文献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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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目前我国农户的地权诉求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由地权稳定、自主经营向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转化。这一变化的内在动力是农户急切希望改变承包地过于细碎化以及改善农业生产经营基本条件。考察我国农地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发现,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基本逻辑就是农户的地权诉求决定农地制度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在当下一些地方的农地制度创新试验和经验中再次得到证明。今后我国农地制度创新必须遵循这一逻辑,根据我国农户地权诉求的变化,实施农户自愿前提下的承包地连片重划,争取国家对承包地重划制度的支持,强化农民集体民主决策制度,地方政府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相似文献
9.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14
本研究基于浙黔渝三县(市、区)320份农户调查,在系统阐述农地确权作用机制的基础之上,验证了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与以往成果不同,研究发现确权并不必然促进农地流转,确权反而会阻碍农地转出;确权对农户的土地转入行为没有明显影响;群组分析表明,确权显著负向影响老年农户的土地转出,但对中青年农户没有影响。因而,要高度重视农地确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做好分类指导和针对性政策应对。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