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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土地的现实过程中,由于“国家征收”与“集体转用”政策差异,造成了土地增值收益归属不同主体的较大差异。文章以土地的国家征收与农地集体转用产生的利益差别为视角,从土地农转非政策的演化,研究土地农转非政策的初衷,并非侵占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农转非政策作为一个变量,直接或间接影响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土地非农化政策产生的偏差,致使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利益失衡:土地国家征收政策中“公共利益”需要与“经营性”需要并存,地方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异化为“经营型”政府;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与“非法”并存,农地增值收益分配混乱;土地补偿征用中“暴富群体”与“三无农民”并存,征地陷入“补偿困境”。  相似文献   
92.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重要创新。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浙江"绍兴模式"、湖南"草尾模式"及安徽"宿州模式"等典型模式。我国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并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经验,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制度。立法上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赋予与义务负担,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设立与生效、登记公示、变更和终止等运行机制的设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93.
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然而在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中,不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均可获得征收权力。这便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制度:非公益征收。制度的错位一方面降低了公益征收的地位,另一方面提高了非公益征收的地位。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当然是界定公共利益,引入公益考量机制,禁止非公益征收。这样既能恢复公益征收之应有地位,同时也能使非公益征收回归原位。接下来的问题是:非公益征收该走向何方,土地需求不会因为没有征收而消失。未来土地供给主要会来自宅基地和耕地,宅基地和耕地如何入市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从目前的解决方案来看,区段征收受制于正当性限制;政府购买方案,增加了交易环节,推高了地价,将负担转嫁给了社会,不符合比例原则。应当允许农民集体在补交合理地价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入市,甚至从长远看,可以考虑由农民个体(家庭)自决入市。  相似文献   
94.
调研显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呈现出地域性,有明显的性别特征,女性土地权益在政策的稳定性与家庭成员流动性的冲突中被牺牲。土地承包经营兼具农业生产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政策、制度的设计必须兼顾效率和公平。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借鉴日耳曼法上的总有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权主体制度,在明晰农户内部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系我国当前兼顾农村家庭成员间利益公平与收益效率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95.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民身份逐步发生了市场化转变。利用市场机制运行的地票交易制度对于农民增收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地票交易中确认和保护农民权利具有必要性。然而,目前我国在地票交易中确认农民市场主体资格和配置农民市场主体权利方面存在法律缺位。为了保障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应依法为农民建立多层次的权利保障体系。以土地发展权为初始范畴,以地票交易平等权、公平权、国家干预权为基本范畴,以地票交易平等参与权、公平交易权、公平分配权、司法救济权、宏观调控权、经济监管权为具体范畴,依法构建我国地票交易经济法范畴体系。  相似文献   
96.
正确地厘清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对土地征收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的逻辑前提。遵循解释论的研究范式,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由土地征收决定法律关系、土地征收许可法律关系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复合系统。土地征收决定法律关系和土地征收许可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性法律关系范畴;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法律关系范畴。对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应从制度的内部视角切入,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来作不同的界定。笼统地将土地征收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单一的公法行为或者单一的私法行为都是错误的。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区分具有制度改进和理论提升两大法效应。  相似文献   
97.
针对四川省南宝山异地安置点A区和C区土地流转的状况,基于DFID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建立灾害移民生计资本指标,从人力资本、自然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物质资本这五个维度来分析资本下乡前后汶川地震灾害移民生计资本的变化。研究表明:资本下乡后,灾害移民自然资本剧减,金融资本偏低,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增加较为明显。土地流转后,家庭主要剩余劳动力大量外流,灾害移民就业多样化、收入多元化日趋明显,生计脆弱性逐渐减弱,生活状况明显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98.
农户是我国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但是组成农户的自然人对该户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均享有权利,各自然人的土地权利份额如何确定,在《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语焉不详,由此带来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因个人权利诉求和承包土地流转之客观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或颁布司法解释等方法,明确农户内部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关系。应当授权现有农户内部成员就土地权利份额进行约定并承认其法律效力。若农户成员就其权利份额没有且无法达成协议,法律应规定成员之间成立按份共有关系,各成员份额以当初实际承包的土地份额及嗣后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获得的承包土地份额为准。若无法确定各成员实际份额则推定为等额按份共有。同时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可流转性并解除其与农民身份的"绑定"关系。  相似文献   
99.
土地财政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和地方官员晋升考核体系的影响。基于此,可在委托--代理的理论框架下,提出包含分税制改革影响和官员晋升锦标赛的分析模型。模型分析结果表明,上述两者的共同作用导致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格局的形成。同时,该模型还可解释中央政府试图通过转移支付政策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程度的努力为什么会失效。本研究有助于促使地方政府土地融资走上更加理性和规范的道路。  相似文献   
100.
实践中推行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入股、(个别)信托等,这些模式在增加农民收益、实现规模化经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土地流转目标上存在固有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可以有效克服现行土地流转模式的局限,具有构建的现实理由。从政策、法律、理论和实践角度审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具有构建的基础。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受托人激励原则和保障农民利益原则,围绕集合信托的主体结构、设立和运行、受益人利益的保障等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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