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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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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242个真实判例研究发现,清代基层司法官员不是依据法律、判例判决案件,而是依靠“礼(儒家伦理)、情(案情、常理)”来断案.这种“礼情司法”模式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它与传统文化、司法体制、社会结构、法官知识结构、民众素质有密切联系,这五大因素决定了当时的司法不可能过多引用律文法条判案.“礼情司法”模式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治清明的时期,关于唐代司法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情况,传世文献的记述十分简略。从二十世纪初以来,在敦煌、吐鲁番等地发现了大量的唐代判例文书,为研究唐代诉讼审判制度提供了珍贵资料。有唐一代为了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注重选拔高素质的司法人才,司法官员的选任大都要通过吏部主持的“试判”考试;为了提高诉讼审判效率,唐代对于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的审判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唐代构建了完善的诉讼审判程序,司法人员须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唐代制定了司法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提升了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以确保审判的公正。  相似文献   

3.
中国古代民事证据法的形式主要体现为判例及司法官员的论述,现代证据法中的多数证据方法在当时都已出现,书证和人证是民事证据中最重要的两种。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也较合理。与刑事证据法相比,民事证据法存在着立法简单,证据受重视程度不足等特点,这也反映了民事诉讼本身不受重视的状况。  相似文献   

4.
判例制度在中国古已有之,在中国现阶段实行判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以往的典型案例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在适用法律和裁量幅度上,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例的来源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并可给予省级人民法院有限的判例发布权。实行判例指导制度的途径是明确肯定其法律效力,完善判例形式和公布程序,制定适用规则、增加判例数量、规范种类、建构判例体系。它有助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培养精英型法官和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5.
现行成文法固有的抽象性及滞后性,导致适用法律存在差异和出现法律真空,判例法制度的构建,能有效弥补相应的缺陷,实现法治的功能与价值,使法治的统一性及适应性得以完善.我国在存在构建判例法制度的条件下,应从判例法制度的确立方式、构建多层次的判例体系、建设相应的审级制度等方面进行判例法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6.
中国历史上所形成的刑罚得中的司法经验最早是从维护国家统治稳定出发,慎用重刑而提出的,后来受到儒家中庸思想的影响,主张刑罚适用的中道和谐。刑罚得中思想的实现一方面依靠司法官员司法技术的提高;但在无成文法可依的情况下,司法官员需以"礼乐"作为司法的原则,"礼乐兴则刑罚中"思想符合中国传统伦理社会特点,以礼乐为原则的司法能够保持社会和谐。"刑罚得中"思想对现代司法公正有着一定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7.
人性假设是设计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评判法律制度实效的重要参考,中国刑事程序法对司法官员的人性假设是公而忘私的“道德人”。过去十余年的司法运作中,诸多刑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被不断规避、架空和搁置的尴尬境地,而程序法对司法官员基本人性假设的错位,是程序制度失灵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只有理性的认识到司法官员的“经济人”角色,程序制度的失灵才可能得到克服。  相似文献   

8.
论中国判例法的历史传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例法是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判例法传统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变迁,到今天仍然发挥着重要影响,它是由制定法的超稳定性、儒家思想法律化和判例法本身固有的优点几方面原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和英美法系不同,中国的判例法从属于制定法,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实现向制定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常常遇到需要适用的实体法律是外国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的问题.英美判例浩如烟海,了解其运作模式和司法精神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英美判例法主要是以"遵循先例"为司法原则,并以"区分先例技术"为运作特征的.在处理我国的程序法规范与英美判例式实体法规范的协调问题时,必须以实现我国法律的基本追求和我们自己的司法理念为原则,同时借鉴外国判例法的某些作法,在不改变我们基本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追求的前提下,探索出一套具有我们自己特点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  相似文献   

10.
判例制度在弥补制定法不足,维护司法公正,体现法律至上理念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10多年前,我国法学界曾就中国是否要引入判例法有过激烈的争论,现今大多数学者已经认同判例在中国的运用.基于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判例适用的迫切需求,而制度上又未给予相应的支持,构建一套完整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需要比较判例与判例法的不同,确认中国适宜建立判例制度而非判例法制度.并从判例的效力地位、创制与确认主体、确认程序、判例格式等多方面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熊铁基 《南都学坛》2006,26(4):6-12
在历代鼓吹儒家道统的影响下,人们很容易忽略区分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儒家,后世虽有汉儒、宋儒、清儒之类的说法,但对不同时期儒家的不同特点,注意是不够的。汉代新儒家经过叔孙通、公孙弘和董仲舒的发展,理论上日益成熟,继承了先秦儒家学说,以从政、为政为主要目标,在政治实践中不断演变。汉代新儒家适应政治统治的需要,大量吸收和运用阴阳五行学说,兼采各家思想,构造儒家思想的新体系,倡导大一统、君权神授、三纲五常等思想,把先秦儒家思想系统化、理论化、神圣化,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汉代新儒家思想理论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后,加上政治、制度等方面的一些外在影响,它继续前进,又有更新的因素注入,从而继续在理论和方法上更新。东汉从专经到通儒,兼及诸子,到魏晋、隋唐士人转向佛、老探求,直至宋代新儒家的出现。  相似文献   

12.
夏增民 《南都学坛》2008,28(5):6-10
西汉中期,儒学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大大提高,这也反映在诏书内。西汉诏书大多由儒学化的学士撰草,在行书过程中,有着与儒家经典相同的思维方式和论述模式。儒学化诏书形成于汉武帝时期,并成为古代社会通行的诏书形制。西汉诏书不仅广泛引用儒家经典如《尚书》、《诗经》等的文字,其内容也体现了儒学的思想价值,是儒学思想的重要载体。这个载体因为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发布,较之儒学典籍的传播和学校教育,其覆盖面更为广大,从而成为西汉儒学传播的另一重要渠道。儒学化诏书的出现,不仅是西汉中后期主流政治价值观转向的体现,也是政府意欲推行儒学以教化民众的措施。国家以诏书形式参与儒学的政治社会化过程,促进了儒学对当时民众社会的"涵化",推进了汉代社会以儒家价值观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的形成。  相似文献   

13.
从汉代"阳儒阴法"到魏晋"礼法之治",有两个变化:其一,"法"之地位的提高。从问题的提出到外化为政治实践,再上升到理性层面的认可,其中间环节正是汉末社会批判思潮。其二,"礼"之地位的突显。即在"儒"对"法"、"名"思想的涵摄中,礼因兼具"儒"的教化性、"法"的规范性和"名"的可检验性,因此成为融汇儒、法、名三家的思想资源,汉末社会批判思潮也正是这一融汇过程的中间环节。  相似文献   

14.
直至中唐以前,佛教与道教虽曾各倡调和之论,历朝君主也有调和之举,但都是对三者关系的外在安顿,儒佛道之间真正融通并未措手。大约中唐前后,佛教完成了中国化进程,道教尽展本土宗教的全部特色。儒学也自觉危机,遂由韩愈肇其始,而由宋代理学家最终毕其功,融汇佛道的合理精髓,再构宋学的思想体系,最终夺回三教关系的话语主权。在此过程中,佛道两家进一步将儒学价值观自觉纳入教义,主动向儒家靠拢。而宋代君主作为最高统治者,尽管个人在崇道好佛上各有轩轾,却始终以调和三教为基本国策,但仍有值得抉发的历史细节,勾划出统治者从三教调和的外在安顿向三教融通的格局砥定的政策走向。这些变化与互动,构成了思想领域中唐宋变革的一大主题。  相似文献   

15.
陆贾是西汉初年将儒学与王权相结合的首位尝试者。陆贾《新语》所寓含的思想,探其本源,都与儒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陆贾天道观也秉承荀子的天道观,又有所发展。归根到底也是属于儒家思想范畴的。  相似文献   

16.
法家思想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兴盛于秦王朝,其一系列的"变法"和"法治"思想主张,真切反映并适应了当时由诸侯割据向封建集权过渡的时代要求.西汉及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则援法入儒,礼法结合,从而实现了儒法合流;法家化的儒学遂成为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和传统文化.  相似文献   

17.
从古代法律的角度看儒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王制》的法律原则,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的一脉相承,说明在中国古代的儒者看来,它们的宗教礼仪,同时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是它们的宗教礼仪。这一点同古代印度教的《摩奴法论》、犹太教的《旧约》等宗教法典,以及古希腊、古罗马等具有影响力的法律著作体现的法律思想大体是一致的。因此,从古代法律的角度看,《王制》篇从一个侧面说明儒教和其他国家宗教的性质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8.
汉代中前期的政治结构与"霸王道杂之"的政治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初到汉代中期政治结构的变迁,为汉代中期“霸王道杂之”的统治思想的调整提供了可能。所谓霸王道杂之,即在统治思想上儒、法并用,其实质是以法制为内核而“缘饰以儒术”。它既从思想上强调大一统的统治秩序,又从行政运作上兼顾依法行政原则。这一国策实施的结果是使政治清明、政治通道通畅、统治思想得以理顺。  相似文献   

19.
宋朝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药储藏机构和安全监管措施。其中中央医药行政管理机构主要为翰林医官院(局)和太府寺药案,这是朝廷建立的最高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管理机构。皇宫御药的制造与储藏机构有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尚药局,官府药库有香药库、珠玉香药库、药蜜库、后苑东门药库、寄桩库、熟药库等,专门储藏皇帝和朝廷所需的各种名贵药材和成药等。朝廷设立的市易务卖药所、收买药材所、太医局熟药所、和剂局和惠民局等,主要负责官府药局中药材的采购和成药的生产与销售等,同时也肩负药材、成药的储藏。宋朝地方州府和南宋时期设立的总领所、都统司、安抚司惠民局,一方面负责地方州府军监、所、司所需药物的生产与销售,另一方面也是地方医药的保管场所。泉州、明州、广州、登州等地设立的市舶司,负责海外药材的登记、辨验、保管与押运进京等。为了保证药物质量安全,宋朝政府对医药储藏制定了保管、库存、登记、毁弃等制度,严格执行药物入库和出库检查,严厉打击盗窃、伪造、冒用和盗卖官府药物的非法行径。  相似文献   

20.
鉴于西晋“清谈误国”的深刻教训,反省和批判玄化士风及其社会危害成为东晋时期一种或隐或显的时代思潮。其中既有门阀士族社会朝廷当轴执政者和地方军政人物对玄化风气的指责和矫正;也有出自寒门阶层、崇尚刑名法术的文吏之士对“清谈误国”的抗议,表现出强烈的务实作风;更多的则是一些崇尚儒学的思想人物对玄学流行有损儒家礼法制度的激烈批判。这种反省与批评思潮,就时间段而言,虽贯穿于东晋一代,但以东晋前期最为集中。就思想倾向而言,虽有高级士族阶层玄化名士,但以崇奉儒学和刑名的思想人物为多。就侨人与南人的分别而言,南人不仅所占比例颇高,而且言论激烈。这些特点,都是由当时社会文化背景所决定的。同时东晋时期的主流士风仍然趋于玄化,这也决定了这一反省与批判思潮在社会影响方面的诸多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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