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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 毫秒
1.
主流观点直接将哲学上的“客体”移植于法学领域,不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认为权利的客体是物、行为、信息等具体对象。该观点既导致了对人们作品及其权利性质的争论,更难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与“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自洽的理论解释,最终使得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理论陷入困境。在法学上,应该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前者是一个抽象的范畴,是指体现在各种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后者是一个相对具体的范畴,包括物、行为、信息等承载各种财产利益或人格利益的载体。由于同一个对象上可以同时体现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因此,可以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这样,既可以顺畅地解释作品及其权利性质问题,也可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和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又坚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区分的基本理论,还可以据此科学地划分民事权利体系。此值我国民法典起草之际,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有助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可以为知识产权等信息财产纳入到民法典中提供体系化的理论依据,从而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构建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2.
周珂 《东南学术》2004,(5):130-132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可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是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在法律上自然首先表现为"物",尤其是指自然资源;其次,在中国,自然也表现为一种精神,即"道",所谓"道法自然",也具有规范人行为的意义.作为"物"可以是具有财产意义的,即人可以设定所有权或准物权的物,例如自然资源;还有一种是人没有办法设定所有权的,但是它又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的利益相关的物,例如大气、公海.这两种物,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调整的范畴是变化的,"调整论"中提出的问题,不是今天才有的,是自古就有的.在西方,作为法律之母的民法,罗马法的"人"、"物",和我们今天现代法学的"人"、"物"的概念差异是很大的.大家知道,奴隶曾是物,不是人,"物权法"当时直接就叫"物法",把主体、债等关系,归到"人法"中去,这种意义上的物,是可以设定所有权的、人以外的物质.中国古代作为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基本上无所谓所有权.王室权力再大,也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它只管"土",地上物,野生动物,除非是皇家园林里头的,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中原逐鹿,人皆可得",谁逮着就是谁的,虽然竞争激烈、利益悠关,但法律并不禁止.在这种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物,即人和自然的关系,法律有时也是要管的,例如,中国古代有规定,春天不准砍柴、捕鱼,以成草木之长等.总的说来,在中国,法律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有所为而又有所不为,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道"或道德范畴,而中国古代法律从来就是与道德规范相联系的,体现"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首先对物的理解古代中国与西方是有所不同的.  相似文献   

3.
当前关于网络虚拟物法律属性的争论集中在其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上?网络虚拟物的法律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而债权凭证上承载着物权与债权双重权利.在网络虚拟物上存在两种财产权法律关系,若区分"载体"和"记载内容",我们就不难发现,虚拟物上既存在物权法律关系,又存在债权法律关系.玩家只能就"记载内容"电磁记录享有债权,其债权的义务主体是服务商;而就"载体"电磁记录而言,服务商成为该电磁记录的物之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对民事单行法进行"扬弃"的过程。我国民事立法虽受潘德克顿观念影响而继受以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但基于历史惯性、社会现实、体系因应、伦理观念等原因,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物权主体、合同效力、人格权利类型、亲等制度、继承顺位及多数人侵权制度等明显具有守成的一面;而社会变革、交易保护、政策调整、价值协调等因素则决定民法典各编在权利体系、交易与担保规则、未成年利益保护与财产分配、权利保障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更多的创新。本次民法典编纂的守成与创新,相当程度上系基于我国实践经验,其实用主义的立法态度值得肯定,亦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之佐证。  相似文献   

5.
信托是一种移转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它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所存在的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的①。依据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将财产转移给他信任的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此时,受托人要保证真正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使收益归于受益人。从中可以看到信托区别其他财产称转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就是将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收益主体相分离,即所有权…  相似文献   

6.
在私权自治的权利时代,一方面权利主体有权通过对自己人格利益的利用实现自己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这种利用有时也挑战了人格的尊严。权利主体在利用人格中的经济利益时,不应该把这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经济利益类同于财产权,无论是自己利用还是授权他人利用,都以不毁损人格中的尊严利益为前提。无论是人格中的经济利益还是尊严利益,都不能继承转移。  相似文献   

7.
法律的发展历了“神本”(即“以神为本”)、“物本”(即“以物为本”)和“社本”(即“以社会为本”)三个阶段,“人本”(即“以人为本”)是法律的发展方向。人格、人性、人权是“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范畴。人及人组成的社会是法律展开的场域,人是法律的主体,人的幸福是法律的目的。公民意识的塑造,权利本位的立法,职业共同体人文精神的培养是实现“人本”法律观的途径。  相似文献   

8.
"疑罪"就是司法机关怀疑行为人有罪,但没有确凿的证据来定罪的一种不确定状态."疑罪从无"意味着不能够确证的罪为无罪,决不冤枉任何无辜的公民."疑罪从无"表明现代法律维护公民权利、保证公民自由和尊重公民人格的伦理维度,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9.
英美法系的著作权法以洛克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将著作权归结为单纯的财产权.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则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人格价值论"为基础,将著作权区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著作财产权的功能具有单一性,即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而著作人身权的功能则具有双重性,存在着一个如何使作者利益和读者利益平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市场中交易客体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存在各种关联,因此部分交易客体可能存在内生的不可转让性。这种不可转让性会通过道德伦理、宗教、习俗影响法律,形成了法律中对于产权和侵权保护的不可转让规则。本文分析了不可转让性和不可转让规则的内容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并说明了背后潜在经济因素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传统家庭企业的资本观念与会计制度到近代仍在延续。以义和祥为代表的家庭企业是经营与消费合一的经济单位,因此它并不区分会计主体与主体所有者的利益,也并未全盘采用复式记账,只能核算部分资产负债信息,无法进行试算平衡、损益核算。其账簿本质上属于单式簿记,这也意味着部分学者关于三脚账的分析存在误区。这种以不追求清晰认识资本结余、追求企业持续经营、维持日常生活为导向的资本观念与会计制度,赋予了家庭企业极强的韧性,使其既不会轻易放弃经营,也不会毫无限制地滑向破产。  相似文献   

12.
生殖技术的革命通过对自然生殖过程的改变给不孕症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也对传统伦理观念提出了挑战,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代理母亲作为体外受精的一种,其引起的法律及道德上新旧模式的冲突尤为激烈.暂时的合理性若得不到社会伦理的支持也就失去了长久存在的法理依据,一切权利均是受限制的自由,因此"借腹生子"应被禁止.  相似文献   

13.
"自然内在价值"无法证成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卓 《东南学术》2005,(5):168-168
自然是否存在内在价值?出于人的良知以及对生命的敬畏,我们愿意把自然作为与人同样平等的独立物来看待,并善待自然、善待生命。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法律上自然也具有内在价值,可以作为与人平等的主体而独立存在?作为人类的法律又该如何取舍,如何规范? 一、对“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分析我认为我们在“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一问题上的混乱主要在于没有从本质上区分“价值”和“内在价值”, 使得我们迷失在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进而能否上升为法律主体这一问题上。  相似文献   

14.
从位格伦理的视角分析,人类基因表彰了一个潜在的具有完全道德意义和法律权利的具体位格,因此成为位格人的自然基础并具有尊严价值.在主体客体化的背景下,在现有法学理论和法律技术框架下,可以把人类基因法律地位归于特殊人格财产.但不能忘记人类基因的首要属性是人格,其次才是其物化后适用不可让渡规则的财产属性.  相似文献   

15.
我国学界大多以物化思维模式为基础,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此种界定混淆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具有网络化形态的财产类型的界限。从本质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被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此种界定准确地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持续性法律关系,为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博弈平台,有效涵盖了多元化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并有利于制度外延根据网络技术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  相似文献   

16.
从身份人格到伦理人格--论个人法律人格基础的历史演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作为最初的身份人格基础的氏族血缘从人类进化的历史考察,最初的阶段,人类并没有与其他存在(生物性的存在,甚至是非生物性的存在)相区分,因为这时的人类尚缺乏发现、甄别自身与他物区别的能力,进而人类在这种物我一体的状态下,适用着统一的自然法。[1]在这样的混沌状态中,也是没有区分“法律人格”的必要和可能的。只有当人类度过最后冰期,基于人特有的大脑能力,不仅与其他生物得以区分,同时不同的人群也被区分之后,关于法律上人格的区分才显现出其必要性。在那个可能是原罪由来的时期[2],出于生存的需要(但并不以此为限),人类超量捕杀…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72-176
基于黑格尔"作品即人格的反映"的理论进而认为署名权乃人身权,是对黑格尔人格———财产关系理论的狭隘认知。署名权不可能属于人格权,作品与作者之间也不存在身份权赖以存在的人身关系,所以署名权不属于人身权,而应该纳入财产权体系。署名权的转让并非意味着作者身份的转让,受让者在署名权转让中只能获取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并非表明受让者身份的权利。作者身份可以在版权登记中获得最强有力的确认和保护,所以署名权转让不会侵害到转让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实中的论文买卖现象并非因为署名权转让所导致,而是现行学术评价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科研工作者科研道德丧失的产物。  相似文献   

18.
土地财政是指政府通过土地运作来保障财政运行的财政机制。从伦理视角分析,地方政府伦理责任的缺失、中央政府的伦理困境是土地财政产生的浅层原因,而各利益主体对土地利益的追逐是土地财政产生的深层根源。土地财政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力量还是不够的,更需要借助伦理的规制和救助,即通过明确界定和区分土地利益,针对不同性质土地利益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进行不同伦理规制。  相似文献   

19.
陈魏 《东南学术》2004,(5):140-141
环境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没有厘清这一命题,辩论双方将无法搭建一个可以对话、交锋的平台.我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它是不同于人与人和物与物之关系的第三种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同时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为此我们质疑并进一步论证主流法学派所持的"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之论点是有失偏颇的,依据传统法学理论逻辑,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这种社会关系是且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被拒之于社会关系的门外,当然地不能为法律所调整,因而环境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对此,我方不禁要问:这种观点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吗?它符合法的历史发展逻辑规律吗?  相似文献   

20.
信用信息失真不仅对信息主体的预期产生负面影响,而且直接侵害信息主体的信息权益.个人信息的资源价值、个人信用的人格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双重属性是确立个人征信中信息失真民事法律责任时应当保护的法律权益.国外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立法都确立了责任规则.在个人征信中,信息失真既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又可能引起合同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以"过错"为必要,因征信活动的阶段和征信活动当事人的不同,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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